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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监督中激励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3990次

关于在疫情防控监督中

激励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有关要求,激励保护基层干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性,按照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立足实际、区别对待,善于把握好度、把握好政策、把握好差异化要求,防止执纪粗放和问责简单化、片面化。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的界限,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监督执纪问责。

    1.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轻微过错,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提醒和教育为主。

    2.对在疫情防控中已经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的,免予问责。

    3.对紧急状态下主动作为而出现工作失误,或在应急处置时违反工作程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

    4.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5.对工作中出现失误,但不影响继续履职的,在调查处理中慎重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6.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全方位,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干部加强教育、回访和指导,督促其将功补过,放下思想包袱,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二、突出领导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的问责事项,紧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实施问责。坚持以下看上,对基层防控不力问题,倒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可能存在的决策不科学、指导不到位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防止简单以问责基层干部代替整改、代替监管、“甩锅”推卸责任等问题。

    三、聚焦问责重点。对于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的“四个有的”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问题,以及鄂纪办发〔2020〕1号文件中明确的需从重从快查处的五种情形,鄂纪办发〔2020〕2号文件中明确的需重点整治的六个方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四、强化审核把关。各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要对涉疫情防控问责案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必要时可提级审核。省、市、县纪委监委要定期对疫情防控中的监督执纪问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醒纠偏。

    五、改进通报曝光。各级纪委监委宣传、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通报曝光案件的审核把关,重点通报曝光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敷行塞责、弄虛作假、消极应付等问题,增强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释放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监督执纪问责导向,激发正能量、调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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